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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税率优惠政策知识问答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8-03 10:5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1问:什么是简并增值税税率?

   答:即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2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哪些货物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

   答:销售或进口以下货物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3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怎样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货物的农产品税率有变化吗?

   答:没有变化,维持原17%的税率,扣除力度不变。

 

5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是仍按照之前的政策执行吗?

   答:是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6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如何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指的是?

   答:指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

 

8问: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那么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该如何界定?

   答: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9问:在2017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规定《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该以哪个为准?

   答: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有关规定与《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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