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知识问答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8-07 10:59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1、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施行时间?

   答:本通知自201771日起执行。自20161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自20177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

2、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能带来哪些优惠?

   答:1、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 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月)。

       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 出, 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注:2400/年(200/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3、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所有人吗?

   答:本公告适用人群,具体如下:(一)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四)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中,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4、问:该商业健康保险被保险人群有哪些?

   答: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5、问:商业健康保险如何申报扣除个税呢?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使用原纳税申报表加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的申报方式,载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明细信息。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终止税前扣除。

       以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情况为例,单位在履行扣缴义务、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6、问:办理本优惠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什么凭证依据呢?

   答:税优识别码。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凭据。

7、问:该商业保险扣除限额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8、问: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何执行本通知内容?

   答: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文章
  • 相关下载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