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发票缴销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5-09-22信息来源:征管科技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办理条件】

1.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对纳税人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为保障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平稳过渡,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实现过渡期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A02009《发票领用簿》原件

2.需缴销的发票原件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8号)。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打印《发票领用簿》。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2

【二维码】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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