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征增值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4-29信息来源:征管科技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办理条件】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涉及的其他税种,见相关税种详细描述。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不动产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重要提示:

1.其他个人还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果是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省籍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如果没有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2.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