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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珠海市地方税务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公告
发文号: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6-11-28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信访工作改革,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厘清地方税务领域信访与其他通过法定途径申请行政救济或投诉请求之间的受理范围,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各类行政救济和投诉请求。根据珠海市信访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地方税务工作实际,我局梳理制定了《珠海市地方税务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珠海市地方税务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
   (一)不服税务机关对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规定、税款征收规定、税务检查管理、票证管理规定、纳税担保规定和违反社保法规定等作出的行政处罚。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二)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等行政确认行为持有异议。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
  (三)对税务机关就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存有异议。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对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属地税系统管辖的税费征收行为存有异议。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09〕216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意见》(珠府〔2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五)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检查行为存有异议。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六)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存有异议。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
  (七)对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进行查封、扣押,对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存款进行冻结,对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证据进行保存,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财产抵缴所欠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等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存有异议。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八)税务系统内部申诉。
  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对本税务部门对其作出的内部处分或人事处理不服。
  法定途径:向原单位或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类
  (一)申请税务部门信息公开。
  法定途径:向税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税务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上级税务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税务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揭发控告类
  (一)检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政党规、行政纪律行为。
  法定途径:向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法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二)对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行为不服。
  法定途径:向作出该处分行为的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申诉。
  法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三)检举控告单位、组织或个人涉嫌偷逃税款的行为。
  法定途径:向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反映。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珠海市地方税务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号)